資源稅法9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有何規定?你清楚嗎?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授權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對本省資源稅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稅目,具體適用稅率按照《湖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稅目中,石灰巖、砂石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地熱、其他粘土、礦泉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三、符合資源稅法第七條有關規定的,按照以下辦法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按照當年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五十減征資源稅;
(二)開采共生礦,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生礦按照其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減征資源稅;
(三)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按照其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減征資源稅;
(四)開采利用尾礦,免征資源稅。
納稅人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將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四、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利等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稅務機關可以要求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利等部門提供共伴生礦、尾礦、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證明材料以及與減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相關部門應當在稅務機關送達書面函件的三十日內給予回復。
附件:湖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湖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 征稅對象 | 稅率 | ||
能源礦產 | 煤、石煤、天然瀝青 | 原礦 | 2.5% | |
選礦 | 2% | |||
煤成(層)氣 | 原礦 | 1.5% | ||
地熱 | 原礦 | 3元/立方米 | ||
金屬礦產 | 黑色金屬 | 鐵 | 原礦 | 6% |
選礦 | 4% | |||
錳 | 原礦 | 4% | ||
選礦 | 3% | |||
釩、鈦 | 原礦 | 5% | ||
選礦 | 4% | |||
有色金屬 | 銅 | 原礦 | 5% | |
選礦 | 3% | |||
鉛、鋅 | 原礦 | 5% | ||
選礦 | 3.5% | |||
錫、鎳 | 原礦 | 6% | ||
選礦 | 4% | |||
銻 | 原礦 | 5% | ||
選礦 | 2% | |||
銀 | 原礦 | 4% | ||
選礦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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