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事一次辦”——湖南新增4項、取消8項、下放22項行政權力事項
首次進口藥材審批;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給予行政處罰;對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給予行政處罰;對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新獸藥臨床實驗研制審批;農機推廣目錄制定;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方案備案;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由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經營性活動的合作協議批準。
1、權限內客運站站級核定。
2、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審批(國省干線公路)。
3、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審批(國省干線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道)、電纜等設施審批(國省干線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道)、電纜等設施審批(國省干線公路)。
4、國省干線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許可。
5、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審批(國省干線公路);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依法進行疏浚作業的審批(國省干線公路)。
6、普通國省道技術復雜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7、審批權限內的漂流項目用水、礦井項目疏干排水許可;在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興建的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以下(長沙市為200000立方米以下)、日取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000千瓦以下的水力發電企業的取水許可。
8、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的管道及洞庭湖的碼頭、線纜、管道省水利廳審批權限。
9、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及洞庭湖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不含河道采砂)省水利廳審批權限。
10、放射診療許可證校驗。
11、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審核(開展放射治療、核醫學工作)。
12、年生產規模12萬噸(不含)以下金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金屬、非金屬礦山采掘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金屬、非金屬礦山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產許可。
13、年生產規模12萬噸(不含)以下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1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的安全生產許可;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進行新、改、擴建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
15、單一黑火藥類生產企業、單一引火線類、引火線和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單一黑火藥類生產企業、單一引火線類、引火線和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16、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除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跨市州的建設項目、核準備案文件載明總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總容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庫建設項目以外其他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17、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除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跨市州的建設項目、核準備案文件載明總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總容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庫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18、出售、收購、利用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審批。
19、采集(含移植)、出售、收購、利用樟樹的審批。
20、人工繁育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審批。
21、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充裝資質許可。
22、機動車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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