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令: 禁止不必要環保執法! 違規檢查全部取消!多省市規定:這23種情形可減免環境行政處罰
一、疫情期間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扎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切實解決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根據此前中央環保工作部署,要制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 目的是要堅決取消不必要的執法事項,合并涉企檢查事項,切實解決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對此,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也曾明確表態: 嚴禁為應付督察不分青紅皂白地采取緊急停工停業停產等簡單粗暴行為,以及“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敷衍應對做法。特別是對涉及民生的產業或領域,更應當妥善處理、分類施策、有序推進,堅決禁止搞“一刀切”行為。
此次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通知將進一步明確環境治理和執法檢查中的責權利,讓不利于企業發展的不和諧現象成為歷史。
山東省省長李干杰在支持服務民營企業綠色發展交流推進會上發表講話
李干杰指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一定要依法依規開展,千萬別圖一時痛快,不能過于理論化和理想化。 我們只要把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事情做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就能打好,目標任務就能完成。盡管還有很多事情也應該做,但是如果還沒有上升到法律法規標準層面,就可先放一放。因為問題不是一天兩天積累形成的,解決起來也絕非一夜之間。
當務之急是要把現有法律法規標準賦權我們、要求我們做的事情抓好落實。如果覺得其他事情確實需要做,就應該先制、修訂法律法規標準。對企業來講也是如此,依法依規既是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也有利于企業自身發展,否則是不可持續的,面向未來既走不順,也走不遠,更走不好,大家一定要意識到這一點。
生態環保領域的 “一刀切”和簡單粗暴問題,是典型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對此我們歷來態度鮮明、堅決反對、嚴格禁止,發現一起、嚴懲一起、絕不姑息。所謂“一刀切”和簡單粗暴,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 平時不作為、急時亂作為,平時不管不顧,督察檢查一來,先停再說,等到督察檢查一走,又依然故我,并且在這個過程中不分青紅皂白,不分是超標的還是達標的,也不分是與民生保障緊密的還是不緊密的。這種做法非常要不得,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要把工夫下在平時。
第二種情況是 不給合理的整改時間。有些問題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積累是一個過程,解決也需要一個過程,要給解決問題的時間。比如,有些企業污染物排放不達標,要給它時間進行整改實現達標,需要一個月給一個月,需要三個月給三個月,需要半年給半年,甚至更長時間都可以,只要企業行動起來,總比不行動好。
當然,這里也希望企業意識到,給予整改時間,不是意味著生態環境部門對你們就沒有要求了,而是有要求的,到了承諾的時間,問題還沒解決,就不能怪我們了,那樣就不屬于“一刀切”和簡單粗暴了。這些話我要向大家講清楚,增進相互理解,共同把事情做好。
二、4月22日濟南市生態環境局印發《減輕和免除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施行)》(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了減輕和免除環境行政處罰的16種情形,在全國首開先河。《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明確10種免予處罰情形
《意見》指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處罰,并明確了10種可免除行政處罰的情形,包括對未批先建的單位,未驗先投的單位及個人,超標排污的單位,散亂污企業,以及未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的部分違法情形,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免除處罰。
一是未批先建的,即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但處于建設階段,無污染物產生,企業主動停止建設或者恢復原狀的;
二是對單位未驗先投的,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審批,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已按環評要求建設完成并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的,未經驗收,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經責令改正后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驗收的;
三是對個人未驗先投的,建成投產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已調離或其他正當原因不負責該項工作,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負責該項工作不超過6個月,主動停止生產,且正在積極推進的,對個人免予處罰。
四是對超標排污的,即超標排放大氣、水污染物,但超標倍數均≤0.1倍的,或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噪聲超標在1分貝以內,次日完成整改并達標的,可免予處罰。
五是對“散亂污”企業已自行清理的,免予處罰。
六是對部分行為違法的,未按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首次發現,經責令改正后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是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八是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評估、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備案、應急培訓、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和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且3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九是未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定、建立保存環境管理臺賬或臺賬記載內容不完整,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十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明確6種減輕處罰情形
《意見》規定了6種情形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包括對小微型企業檢查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超標倍數較小的,污染防治設施突發故障或檢修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濃度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的,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在法定最低處罰額以下減輕處罰,但一般不超過最低處罰額的50%。據悉,市級層面出臺減輕處罰的規定在全國沒有先例。
一是小微型企業,檢查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是在線監測日均值超標或手工監測瞬時值超標,超標倍數>0.1倍,但均≤0.3倍,排放總量較少,及時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
三是污染防治設施因突發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產工藝或安全生產、民生保障等原因,生產設施無法實現停運或者污染防治設施恢復使用之前確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發生后的24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搶修,排除故障,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四是生產設施連續不可中斷運行,已向生態環境部門上報年度檢修計劃,并采取必要的減排措施,在檢修時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五是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濃度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發現后立即主動報告并采取措施減輕危害后果的。
六是其他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的。
此外,《意見》指出,不可抗力免罰,即因不可抗力導致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以處罰。
《意見》明確,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督促盡快整改。
嚴格減免程序:減免行政處罰是很大的一項自由裁量權,需要通過程序予以規范、制約。《意見》規定了減免的審核程序,即生態環境部門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環境違法行為,根據違法事實和情節,經集體研究后,對符合《意見》規定的違法行為,可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意見》規定,對事實清楚、違法行為輕微,經調查發現符合《意見》規定的免除處罰情形的,由調查部門集體研究決定并報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免除處罰。
對案情復雜、重大的違法行為或減輕超過最低處罰額50%的,在調查終結建議中依據規定提出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意見,經市局或分局案審會審核同意后,方可決定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
嚴格執法人員職責:同時,《意見》明確了對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處理。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嚴重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按程序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交由有權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