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業局關于嚴格采石(砂)取土場使用林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解讀
發布日期:2021-11-08 01:19:14 點擊量:1 標簽:行業新聞


2021年10月12日,省林業局公布了《湖南省林業局關于嚴格采石(砂)取土場使用林地審批管理的通知》(湘林資〔2021〕14號,以下簡稱《通知》),省政府統一登記號HNPR-2021-25002,自2021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1日,代替原《湖南省林業廳關于嚴格采石(砂)取土場使用林地審批管理的通知》(湘林資〔2017〕34號,以下簡稱34號文)。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34號文的背景
2017年12月11日,經原省法制辦審查備案,《湖南省林業廳關于嚴格采石(砂)取土場使用林地審批管理的通知》(湘林資〔2017〕34號)印發實施。當時出臺這一文件主要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為了配合中央環保督察問題整改;二是為了規范砂石開采(當時處于無序開采狀態);三是為了建設生態強省。自印發執行以來,該文件對各縣市區砂石土礦的開采和治理起到了規范作用,促使各地相繼出臺涉林砂石土礦開采等規劃,為保護林地資源、嚴格林地審批提供了支撐保障。
二、起草《通知》的必要性
經過一段時間的實施,34號文制定之時存在的砂石開采問題已初步得到整治,產業發展進一步正規有序,生態環境逐年向好,嚴格保護與科學發展的矛盾雙方發生了新變化。
1、34號文嚴于國家林草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2015〕35號)規定。體現在:34號文規定“不得使用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地、省級以上公益林地和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的林地,不得使用鐵路、縣級以上公路兩側以及大江大河大水庫周圍可視范圍內的林地,不得使用位于易發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生態地質災害預警點的林地。但國家林業局第35號令并無上述具體規定。34號文“其他采石(砂)場、取土場只能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Ⅳ級保護林地”的規定,也嚴于國家林業局第35號令“其他工礦可以使用Ⅲ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的要求。
2、國家和省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先后印發的《關于做好緩解長江砂石供應緊張有關工作的函》,要求保障砂石供應、穩定原材料價格。
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多個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0〕473號)要求,“盡快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區和禁采期,調整不切實際片面擴大設置的禁采區,糾正沒有法律依據實施長年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
綜合考慮近兩年來,在正式會議和工作接觸中基層、企業、政協委員、人大代表、行業協會、政府部門的反映和要求,希望砂石開采與國家法律政策保持一致,以穩定砂石市場、保障原材料供應,省政府決定由省林業局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三、主要修改內容:
1.將34號文第一段中“不得使用鐵路、縣級以上公路兩側以及大江大河大水庫周圍”改為:“不得使用鐵路、高速公路兩側以及大江大河大水庫周圍”,減少對砂石土礦選址的限制。
2.在《通知》第一段增加:“對納入全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礦專項規劃的涉林采石(砂)取土項目,可以使用III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其他采石(砂)場、取土場只能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Ⅳ級保護林地。”確保納入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礦專項規劃的項目能夠在較大的范圍內順利實施。
3.針對近年來的情況,進行了部分文字修改。如“湘林資〔2016〕26號文件規定”改為“省相關文件”,刪除了對森林公安提出的相關要求,如“森林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要依法辦理”,更加符合當前的實際情況。
四、關于適用范圍的說明
本文件為對34號match文件的修訂,有效期保持一致,至202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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